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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国际注册条件有哪些?

作者:黑龙江东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28 08:44:51

我们怎样才能更好地保护我们申请的商标?做好以下就够了!商标应当在核准注册后尽快使用,并注意保留使用证据(如保留部分生产、加工、销售合同和照片等)。根据《商标法》,“企业注册商标成功后连续三年无正当理由不使用注册商标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商标局申请注销注册商标。”申请核准时使用的商标标识应当与注册商标标识一致。在使用过程中,企业只能按比例放大缩小,不能自行更改商标文字。例如,不允许将原商标的繁体中文改为简体中文。

变更后的形象与他人注册商标相类似的,也可以构成商标侵权。商标权属、名称、地址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办理,否则可能给公司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例如,公司地址变更后,商标局会向公司发出回复通知。因公司未及时变更地址,无法收到通知,商标将被撤销,不值得损失。商标权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该注册商标。商标被许可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应当督促商标权人及时到商标局办理商标许可备案手续,这是对其自身商标许可的一层保护。

为了防止自身商标的重要性被淡化,哈尔滨商标注册申请人不能仅仅依靠商标局的审查员。如果你的竞争对手或你的原合伙人申请了与你相似的商标,你应该及时提出异议。否则,如果他的申请成功,你就很难通过。商标公告后,异议期限仅为三个月。在此期间,可以提出任何异议,否则将过时。申请商标注册,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和不同类别提出。经批准后,以批准使用的货物或服务为准。注册商标需要用于其他不同种类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还必须另行申请注册。

企业在开业之初不想在商标上投入过多的资金,却忽视了35类商标的注册,经过一段时间的发展,必须增加35类。因为35种商标比较全面,比如目前流行的电子商务、网络销售、网络服务等,即使不用也要注册。如果有人恶意窃取注册,那就不容易了。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10年内有效,期满后12个月或者6个月内,向商标局申请换发。未续展的商标无效。

商标国际注册是获得商标权的主要途径,注册时,各国商标主管机关将依据本国商标法和国际公约、协定规定的条件审查注册申请人提出的申请,这些法定条件是一个商标获准注册的必备条件,称为商标国际注册条件。商标国际注册条件是商标审查的重要内容。以下几种情况在多数国家被认为不具备显著特征:

(1)商标采用了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名称或图形。如以乳牛作为奶粉商标图案,因乳牛为本行业通用的商品图形,商标不具备显著特征,不能获准注册。

(2)商标采用了地理名称。根据国际惯例,许多国家和地区禁止使用地理名称作为商标,因为地理名称不能区别不同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

(3)商标仅由表示商品质量、主要原料,或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文字、图形组成。如羊绒毛绒、金质钢笔等。采用这类商标,将使商品与其他同类商品混同。

(4)商标由单纯阿拉伯数字组成。以阿拉伯数字作为商标;将使其不易识别,使用在某些商品上还会引起误认,比如用作鞋子的商标易与尺码混淆。大多数国家规定数字商标不准注册,如广州生产的555牌电池在巴基斯坦、肯尼亚等国申请注册未能得到核准。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声音、颜色组合,或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在商业领域而言,商标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经国家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受法律保护。商标通过确保哈尔滨商标注册人享有用以标明商品或服务,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以获取报酬的专用权,而使商标注册人受到保护。

将商标在先使用权作如下界定,即在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在该哈尔滨商标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善意连续地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该商标使用人有权继续在原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该商标。那么商标在先使用权的构成条件有哪些?

1、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就已经有使用的事实这是对使用人的使用时间的要求,如果不具备这一条件,就没有“在先使用”,也无法产生在先使用权,并以此作为侵害商标权的抗辩事由。需要注意的是,使用不仅限于现有使用人的使用,如果曾经发生过业务承继关系的,现有使用人作为承继人的使用当然可以作为本条件中的使用。

2、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且使用商品或服务相同或者类似在通常情形下,如果在先使用的商标与注册商标在商标图样上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或者使用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则使用人当然有权继续使用甚至申请注册该商标。

3、在先使用人必须在其商品上连续使用该商标所谓连续使用,就是指在先使用人在其商品上连续不中断地使用该商标。如果在先使用人在他人注册商标的申请日之前曾有使用事实,但无正当理由而中断使用的,不得继续使用该商标。

4、在先使用必须出于善意民法上的善意,通常是指非因自己的过失而不知情。日本旧《商标法》也规定在先使用人必须为善意,判例和一般观点将此理解为“无进行不正当竞争的恶意”,日本现行《商标法》采纳了这一观点,在立法用语的选择上以“非以不正当竞争为目的”取代了“善意”。英国有判例认为,善意是指被告的行为没有任何欺骗的意图,也没有任何借用他人已取得的良好信誉的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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