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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需要准备提交哪些资料?

作者:黑龙江东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6-04 08:30:13

“注册在先”准则的内容是,一样或近似的商标由不同人提交请求,商标局将依法授权给最先提交注册请求的人。因此,越早请求哈尔滨商标注册,对商标的维护就越有利。通常应在各个国家、区域获得当地的商标注册。而且要尽能够早地向多个国家、区域请求注册商标。

“运用在先”准则的内容是,一样或近似的商标由不同人提交请求,商标局将依法授权给最先运用该商标的请求人。因此,越早运用该商标,对商标的成功注册就越有利。

根据啥条件进行商标注册,由每个国家自个的法令作出规则。例如美国规则商标注册是根据“运用在先”的准则,而中国则是根据“注册在先”的准则,这都是由本国法令决议的。

第一种方法途径:大家注册商标可以自己去,然后到国家商标局的哈尔滨商标注册大厅进行商标注册商标,大家需要准备好所有关于公司的资质以及商标注册的资料,同时也得准备好注册商标图样。同时你也得知道你所注册商标的商标类别以及图样,缴纳费用就可以提交申请商标了。

第二种方法途径:大家注册商标同时也是可以委托专业的商标注册代理机构进行商标查询和商标注册的,只需要积极,全面的配合商标注册代理机构进行商标主体就行了。那么这两种商标注册途径,我们选择哪种途径好呢。我们建议大家选择第二种商标注册途径,即,选择专业的注册商标代理机构进行注册商标,商标注册是非常专业的工作,平常人不会填写商标注册资料,也不会准备资质,所以,还是找代理机构更好。还有就是大家设计商标会不如代理机构设计的专业,遇到各类注册问题,也不会积极有效的进行处理,因此,我们还是建议大家去找代理机构进行商标注册的。那么注册商标需要准备提交哪些资料呢?

第一、商标注册主体资料的提供a、以公司名义进行苹果商标注册的,需要提供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等资料。b、以个体工商户名义注册苹果商标的,需提供个体户执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等资料。c、以个人名义注册苹果商标的,需要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第二、注册商标图样提供,可以是彩色,也可以是黑色的。第三、注册商标的类别以及类目的提供,不懂的可以咨询我司。

苹果注册商标需要注意的细节非常多,现在再来看下苹果商标设计的原则有哪些。

第一、苹果商标注册应该是易认,易懂,易记,易写。

第二、苹果商标注册应该把握特征,突出苹果特点或者把握突出苹果店的文化与气息。

第三、苹果商标注册应该是名实一体,避免自相矛盾。

第四、苹果商标注册应该有美感,有寓意。

注册商标与注册中的商标,这两者的转让,大家一般会选择那种呢,据恒信致远的经验,选择注册商标转让的,占了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比例。也就是说,很多人要转让商标,一个前提就是R商标,转让过来可以直接用的那种,至于正在注册中的商标,要转让的比例就少很多。

商标转让,本身是一个比较宽泛的话题,转让的商标,可以是注册了的商标,也可以是正在注册中的商标,当然,至于没有注册,没有提交申请的商标,一般就不存在转让的问题了,因为那样的商标,谁都可以用,不需要转让的。那么,在注册商标与注册中的商标,这两者的转让,大家一般会选择那种呢,据恒信致远的经验,选择注册商标转让的,占了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比例。也就是说,很多人要转让商标,一个前提就是R商标,转让过来可以直接用的那种,至于正在注册中的商标,要转让的比例就少很多。至于什么是注册商标,这里发个哈尔滨商标注册证,大家看一下就知道了。

为什么大多数客户会选择注册商标转让呢,主要是风险低,因为已经注册成功了的商标,只要材料齐全,基本上是百分之百的能批准下来的,而注册中的商标呢,如果注册不下来的话,就白费了这个精力。注册商标转让,与之对应的是注册商标,如果不是很急的话,一般的用户还是会选择注册商标的,毕竟这样可以节省一些开支。但是风险与机遇并存,如果注册不成功,我就白费了,商标局是不会退费的。

立体商标大致分为两类:

(1)仅由立体形状构成的立体商标;

(2)立体形状与文字、图形、符号、色彩等结合构成的立体商标。

前者再进一步细分,又可以分为:

(1)商品的立体形状;

(2)商品包装的立体形状;

(3)商品或商品包装的部分立体形状;

(4)独立于商品的装饰性立体标志;

(5)为提供服务所使用的物品的立体形状。

由于立体商标与形状有着密切的联系,也被称为形状商标(shapemark)。比较著名的立体商标如瑞士的三角形巧克力(170BI.EONE)、可口可乐的曲线型瓶身、阿迪达斯鞋的三条纹图案、奔驰车的星形标志、派克金笔的专用笔托以及麦当劳的金色拱门和小丑形象(麦当劳叔叔)等。

我国《商标法》的第9条、第10条和第11条规定了哈尔滨商标注册的一般条件。

第9条要求注册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第10条规定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

第11条则规定原来不易识别的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性并便于识别的也可以注册(除此以外,针对三维标志区别于平面标志的特殊性,

第12条规定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但在实践中,对于立体商标的注册,如何运用这些原则性的规定,我国并没有具体的指引可遵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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